5月26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了《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的相关情况。我国长期在城镇居住但未落户的群众超过2.5亿人,其中进城农民工及随迁家属约1.7亿人。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旨在让新市民在稳定就业居住的城市获得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就业社保和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基本服务,从而享有更美好的生活,这是新型城镇化战略的重要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郑备表示,近年来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大约四分之三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持居住证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均可享有。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或享有政府购买学位的比例提高到97%,更多新市民获得了公租房保障、在城市参加社保,异地就医备案服务覆盖范围也在持续扩大。然而,与新型城镇化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相比,基本公共服务的覆盖范围仍需拓展,质量还需提升。人口大量流入城市的重点领域基本公共服务供需矛盾仍然突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配套政策有待完善,适应人口流动的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还不健全。
我国的城镇化正从快速增长期转向稳定发展期,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促进未落户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同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是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一项迫切任务,也是广大新市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诉求。为此,国务院出台了《实施意见》,围绕群众关切的问题提出了六项重点任务:加强随迁子女教育保障、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健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加强常住地基本医疗保障、强化就业基本公共服务和完善兜底性基本公共服务。例如,提出学龄人口流入多的城市要挖掘存量学位资源,按需新增学位;推动更多城市将稳定就业居住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家庭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等。
为确保这些重点任务落实,《实施意见》还提出了两个方面的保障措施。一是完善政策配套,包括优化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布局、规范基本公共服务梯度供给、加强财政转移支付保障、优化城镇建设用地配置等。二是加强组织实施,对各地方、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各项任务的落细落实提供有力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