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庐江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饮酒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事发当天,方某与王某一起吃了中餐和晚餐,两餐均饮酒,并约定好当晚方某前往王某处住宿。晚餐后,王某独自返回住处,方某则在附近麻将馆与张某、李某等人打麻将至深夜,随后三人一起吃夜宵,方某与张某再次饮酒,李某未饮酒。凌晨2时左右,三人各自离开,醉酒后的方某独自返回王某住处。凌晨5时许,方某被他人发现倒在王某住处门外,头部重伤,枕骨、胸椎骨折,经抢救不治身亡。方某的亲属将王某、张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三人共同承担40%的赔偿责任。庐江法院依法判决,方某自行承担85%责任;王某承担4%赔偿责任;张某承担7.5%赔偿责任;李某承担3.5%赔偿责任。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合肥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责任划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