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亲子责任并不因此消失,子女的姓名权和抚养费支付权也不容随意处置。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近期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抚养费纠纷引发的案件。母亲因父亲长期未支付抚养费而擅自更改孩子姓名,双方矛盾激化。经法官耐心调解,最终双方握手言和,既厘清了法律边界,也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孙某的父母于2012年1月协议离婚,约定孙某跟随母亲周某生活,父亲李某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离婚初期李某尚能履行义务,但自2024年6月起无故停止支付抚养费。多次催要无果后,周某告知李某若继续拖欠将更改孩子的姓名。尽管如此,李某仍置之不理,周某无奈之下单方面为孙某变更了姓名。
2025年底,孙某将父亲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补齐拖欠已久的抚养费。庭审中,周某表示自己独自承担了孩子的生活、教育等全部开支,李某长期未尽父亲的责任,改名实属无奈之举。而李某则认为周某未经同意擅自更改子女姓名,严重侵犯其权利,以此为由拒绝补齐抚养费。
承办法官在调解过程中明确指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支付抚养费是法定强制性义务,李某长期拖欠抚养费的行为违反了离婚协议及相关法律规定,必须依法履行。同时,子女姓名的变更需遵循自愿、协商原则,周某单方改名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经过法官的细致调解,双方逐渐平复情绪,认清问题。李某表示愿意足额补齐拖欠的抚养费,并承诺今后按时履行抚养义务,但要求恢复孩子原有姓名。周某认识到自身行为不当,同意配合将孩子姓名改回。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周某于当月月底配合将孙某姓名恢复原名;李某一次性支付2024年6月至2025年11月期间拖欠的全部抚养费,且后续每月10号前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持续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婚姻关系解除仅终结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而非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抚养责任。抚养费是保障未成年人基本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姓名权也是未成年人的合法人身权利,二者均受法律严格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