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依法撤销了997名不适格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同比增长66.7%。这组数据背后反映的是近年来多地发生的虐童事件。那么,什么样的父母算“不适格父母”?全社会应为被“不适格父母”伤害的未成年人做些什么?

北方某市人民法院审理过一个案例:于某长期酗酒,不工作,经常殴打子女,导致4岁的儿子左臂肱骨骨折,2岁的女儿骨盆骨裂,经鉴定均为轻伤二级。尽管其妻李某多次报警,但于某毫无悔改。最终,于某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李某向法院申请撤销于某的监护人资格。法院认为于某的行为严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不再适合继续担任监护人,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另一案例发生在2021年3月,吉林省梅河口市一女子在某烧烤店内生育一女婴后将其遗弃在露天垃圾箱内。该女婴后来被当地儿童福利院抚养。这名女子因犯遗弃罪被判刑,却仍不履行抚养义务,其近亲属也无抚养意愿。梅河口市儿童福利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请求担任女婴的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包括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以及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实践中,法官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判断是否通知家长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或发送家庭教育指导令。如果相关行为情节严重且经教育督促仍不改正,或者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刑事犯罪,继续由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孩子身心健康,法院将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