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新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阿某与努某是表兄妹关系,两人自由恋爱后隐瞒亲属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并在2015年生育一女。婚后他们与男方父母同住,但由于家庭矛盾不断,最终选择分家并共同出资35万元购房。此后努某以务工为由常住父母家,疏于陪伴妻女,双方频繁争吵导致感情破裂。2026年5月7日,两人一同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分割财产、确定子女抚养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调解,双方均同意分开,并就子女抚养和房产分割等事项达成一致。但在准备出具调解书、再次核对双方身份信息时,办案人员发现阿某是努某姑姑的女儿,二人属于二代旁系血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存在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自始无效。因此,即便双方自愿协商离婚,也应当依法确认婚姻无效,不能通过调解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仅能就子女抚养和共有财产分割等事项协商处置。
法官随即向两名当事人讲解法律规定,告知近亲婚姻不具备法律效力、无需经过离婚程序,并重新规范处置相关附带事宜。新源县人民法院以此案为警示,优化家事案件审理流程,要求法官在受理婚姻类案件时认真核查当事人的亲属关系和婚姻登记法定条件,并组织干警开展家事审判业务学习,纠正“重调解、轻审查”的办案思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