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了一则刑事参考案例:胡某新爆炸案。
胡某新与周某祥均为江苏省宿迁市运河三号桥某改造工地的工人,两人居住在同一宿舍区。该宿舍区由8间集装箱状简易板房联排搭建而成,共有20余名工人居住。2022年5月16日下午,胡某新因工作问题与周某祥发生矛盾,遂产生报复周某祥的念头,并在手机上搜索“密闭空间丙烷爆炸”等内容,计划通过点燃工地切割金属用的丙烷气体将其炸死。
次日凌晨3时许,胡某新将工地丙烷气体罐连接气割枪,趁周某祥等4人在宿舍内熟睡时,将气割枪放置在宿舍后窗上,向宿舍内排放丙烷气体,并将宿舍门锁上。由于丙烷气体有臭味,周某祥等人被惊醒,周某祥随即从前窗伸手打开门外挂锁并跑到宿舍外。胡某新见状手持气割枪对着周某祥继续排放丙烷气体,声称要炸死他,并试图用打火机点燃已排放的气体,但未能成功。随后,胡某新被周某祥等人控制。
胡某新被捕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周某祥也对其表示谅解。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1日作出判决,认定胡某新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胡某新提出上诉,但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6日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
关于胡某新的行为为何构成爆炸罪,法院解释称,虽然胡某新的目的是报复杀害周某祥,但其行为危及了宿舍区内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胡某新在主观上有杀害周某祥的故意,同时也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放任态度,因此应以爆炸罪定罪处罚。此外,胡某新的行为属于爆炸未遂,因为他虽已着手实施爆炸行为,但由于被害人及时发现并制止以及室外丙烷气体浓度不足等原因未能得逞。






